MELcon 欢迎勇于开创新环境, 引领未来的优秀人才。
挑战
Challe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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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创新的意志
信赖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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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同事的想法可能更为正确
效率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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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生产力的高效思路
沟通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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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成员积极交流沟通
MELcon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与此相关的申诉,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指南。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事先征得您的同意。
甲. 提供商品或服务及咨询服务
出于提供内容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与使用期限内,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与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为了顺畅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公司委托以下单位处理个人信息业务:
- 受托人(受委托者) : Soluway
- 委托业务内容:网站系统的运营及维护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若有错误等情况,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2.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时,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对此毫不拖延地采取措施。
3.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内容时,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公司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4.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在此情况下,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5.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查阅及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6. 若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属于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
7. 当信息主体根据其权利提出查阅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公司会确认提出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提供商品及服务
1. 原则上,当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公司会毫不拖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2. 即使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公司会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存场所予以保存。
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对须销毁的个人信息制定销毁计划并予以销毁。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 并在获得MELcon株式会社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方式进行销毁,对记录/储存在纸质文档中的个人信息,采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
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及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运营个人信息访问记录管理系统、加密固有识别信息等、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公司采取了保障安全性所需的以下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1. 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公司使用储存并随时调取的“Cookie”。
2. Cookie 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发送给用户电脑浏览器的一点少量信息,有时也会储存到用户 PC 电脑的硬盘中。
1) Cookie 的使用目的:通过掌握用户访问的各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式、热门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等,用于向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2) Cookie 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的 工具→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 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拒绝储存 Cookie。
3) 若拒绝储存 Cookie,可能会在体验个性化服务时遇到困难。
1. 公司全面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了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申诉及救济损失等,指定了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电话号码:+82-31-737-9811
2. 您在使用公司的服务(或事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申诉处理、损失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担当部门咨询。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毫不拖延地予以解答和处理。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公司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得到快速处理。
信息主体除向第1项的查阅申请受理与处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还可通过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提出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 行政安全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 → 个人信息民事诉求(개인정보 민원) → 要求个人信息查阅等(개인정보 열람등 요구)(需通过公共 I-PIN 进行实名认证)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失救济、咨询等事项:
※ 以下机构为与公司互相独立的机构,若您对公司自有的个人信息申诉处理、损失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向其咨询。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由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举报个人信息侵权事实、申请咨询
- 网站 : 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05717)首尔特别市松坡区中台路135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
- 主管业务:申请个人信息争议调解、集体争议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 : 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 政府首尔大楼4楼
□ 检察厅 网络犯罪调查团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侵权相关刑事案件咨询及举报
- 网站 : www.spo.go.kr
- 电话 : 02-3480-3573
□ 检察厅 网络安全局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网络犯罪举报及咨询
- 网站:cyberbureau.police.go.kr
- 电话:(无区号)182
公司未安装及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 2025. 06. 01 起生效。